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鄂税发[1993]76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3]97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用贷款购买的车船,省税务局(1987)鄂税字第510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曾规定:“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用银行专项设备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贷期内,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比照国营交通企业的有关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鉴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已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现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用贷款购买的车船也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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