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9.8.2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市场主体自由流动,助力宜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推进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工作,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的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即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出,经原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迁入到住所、经营地址对应的新税务机关,在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本公告适用对象为有上述需要的正常状态纳税人,不包括临时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和纯社保户。
二、纳税人在全市范围跨区自由迁移,经实名认证后,免于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传递的住所、经营地址变更信息,对纳税人迁移事项进行确认。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跨区自由迁移,存在未办结税务事项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当场一次性告知;不存在未办结税务事项的,当场予以办结。迁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上门办税的当日,办结纳税人迁入有关事项。
四、缴纳社保费的纳税人在办理跨区自由迁移时,需告知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是否变更社保费参保缴费地点,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当场予以办结。
五、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跨区自由迁移前,需在电子税务局提交退税税务机关代码变更(跨区迁移业务)。
六、使用税控系统开票的纳税人在办理迁出时,需在税控开票系统将金税(税控)盘里空白发票做未开发票作废。
七、纳税人申请办理跨区自由迁移时,在迁出地仍有房产、土地等应税项目的,税务机关分以下情况进行管理:
(一)对机构所在地位于城区(不含夷陵区)的纳税人,其坐落于城区(不含夷陵区)的房产、土地涉及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坐落于其他地区的房产、土地涉及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二)对机构所在地位于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其房产、土地涉及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
八、纳税人迁出后,为确保相关涉税业务正常办理,应及时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防伪税控信息变更、数字证书重发、税库银三方协议重签(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重签)等后续事宜。
九、本公告内容经湖北省自贸区宜昌片区先行试点,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推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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