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公告公告〔2019〕1号
全文有效
2019.7.24
为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选择适用等有关事项确定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9%。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我市普通住房预征率标准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 2019-08-12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按照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我们对《咸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咸地税发[2013]2号)文件进行了清理,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 6号)文件要求,对原文件中的有效条款继续按原规定保留执行,对有关选择适用问题进行明确,原已失效作废条款予以删除,并统一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
二、为保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中我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基本维持原比例标准不变,结合咸宁市实际未按照省局授权进行上下浮动。我局将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和纳税人总体税收负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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