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以商业银行收费凭证代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18.12.29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社会保险费代征银行办事质效和服务水平,方便广大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办理个人社会保险费业务,现就个人社会保险费代收凭证使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咸宁市辖区内停用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的《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咸宁市辖区内由各代征银行向缴费人开具缴款凭证,不再为每一位缴费人提供《湖北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收据)。
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停用后,以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为缴费依据,需要税收票证的可以在湖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网站打印取得。
三、各代征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必须注明“缴费人名称”、“险种”、“缴费所属期”、“缴费金额”等缴费信息,必须加盖银行业务办讫章戳。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与收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级人社、税务及商业银行将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传递部门间数据,加强数据平台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缴费数据真实、准确,积极维护缴费人权益,最大程度方便广大缴费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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