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地税发(2009)70号鄂州市地方税务局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税收扶持政策与措施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鄂州市地方税务局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税收扶持政策与措施

鄂州地税发(2009)70号

全文有效

2009.12.09

为了进一步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保投资、保增长的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鼓励和引导效应,积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市地税局结合本地实际整合出了如下税收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扶持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纳税服务方面降低门槛,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

(二)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三)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五)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企业发生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出售、注销、破产和其他情形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减征、免征契税。

(六)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七)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八)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确定为月营业额5000元。不得通过高核营业收入的方式,增加个体经营者税负。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要依法提供发票。

(九)对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户及时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投资的规定,落实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十一)减轻企业负担,解决国地税征管交叉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十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5%。对大型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各类专类市场的租金收入,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十三)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十四)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3项行政审批项目,由市地方税务局办理。

(十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缓交社会保险费。

(十七)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地税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公开税收执法程序、公开核定税负、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和廉政纪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十八)在没有实行联合办证的地方,凡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共管户,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提供办证的所需资料和国税部门所发登记证件(正副本)的复印件,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十九)改进和完善办税服务设施和功能,逐步扩大电子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多元化的申报纳税的范围,实施“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办税,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满足纳税人办税需求。

(二十)在偏远地区的“双定户”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纳税。

(二十一)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所用表、单及政策宣传单、册、书等一律免费;通过省局税收短信平台向纳税人发送的短信一律免费。

(二十二)在我市新设立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十三)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窗口,为来我市投资企业、A级纳税人、残疾人及下岗失业人员等及时办理涉税事项。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服务相关事宜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服务相关事宜的提示

为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荆州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税...

湖北省“消费湖北·锦鲤是你”有奖发票活动方案

湖北省“消费湖北·锦鲤是你”有奖发票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2号),根据“消费湖北•锦鲤是你”工作部署,支持住宿、...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实名办税系统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实名办税系统的温馨提示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缴费质效,有效震慑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防范规避税收风险,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自2020年12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广...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式样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式样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自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