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2.19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效率,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票证业务支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3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对部分税收票证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印有固定金额的除外)不再印刷(以下统称"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字号统一使用系统税票号码。
二、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输出打印的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手工加盖征税专用章,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效力。
三、印刷制式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启用非印刷税收票证。
特此公告。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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