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十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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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十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十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8.16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武当山城乡居民医保办事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44号)关于“个人同步缴费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

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由医疗救助资金足额资助交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申报并足额资助交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申报并足额资助交费。

三、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方式有三种,分别是:

1、参保个人缴费可通过湖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wsswj.hb-n-tax.gov.cn)或其手机APP客户端(支持支付宝缴费)、自助办税机等方式进行缴费,也可前往税务各办税服务大厅或委托代征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其手机APP、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缴费,也可由村组(社区)代收代缴;

2、村组(社区)代收取个人城乡居民医保费,通过湖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wsswj.hb-n-tax.gov.cn)或当地代征银行进行归集缴费;

3、学校集中缴费通过湖北税务局电子税务局(wsswj.hb-n-tax.gov.cn)或税务各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归集缴费。

五、普通城乡居民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集中缴纳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出务工及其他特殊人员缴费可延长至2020年2月28日。参保人员足额缴费后享受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0年2月28日后不再受理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错过集中参保缴费截止日期的新生儿除外)。

六、以上调整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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