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致“走出去”企业的一封信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年4月
尊敬的纳税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并开展业务。在这一经济形势下,税务部门将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帮助企业了解外国税收政策、防范涉税风险,助推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同时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为此,我们特告知您以下事项:
一、"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可能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一)在境外易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按照常设机构原则,"走出去”企业在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经营但不注册成立该国家(地区)所辖居民企业的,容易被认定为设有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应在投资经营所在国家(地区)征税,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有优先征税权,可能承担较高税负。反之,营业利润可不在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征税。
(二)受到特别纳税调整调查。"走出去”企业通常会与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一旦投资经营所在国家(地区)税务当局认为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就容易被投资地列入关联业务调查,引发特别纳税调整。
(三)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走出去”企业在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能因投资架构等问题,而被认定为不符合享受条件。
二、"走出去”企业在境内需要履行以下涉税义务
(一)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需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8号公告,持有外国企业股份达到10%以上的(具体见38号公告第一条),应当在预缴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二)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附报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包括: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相关规定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在境外投资的关联企业信息。
2.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相关报表。
3.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六条等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4.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三、税务机关可以为您提供以下涉税服务
(一)开展税收政策和协定(安排)宣传辅导。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设置有"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题”,整理了"税收协定”、"国别投资指南”、"走出去税收指引”等内容,"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开辟了"微平台:一带一路”专题模块,"十堰税务”微信公众号将及时发布国际税收最新文件,可以帮您了解相关政策,助您合理判断并有效控制"走出去”的税收风险。
(二)提供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指导。根据政策规定,您就境外所得在东道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可以直接、间接抵免,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饶让抵免。
(三)协助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使您能够在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及时享受到有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四)帮助解决跨国税收争议。我们充分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帮助"走出去”企业解决税务争端,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您在"走出去”时,如涉及以上相关业务的问题咨询,可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帮助您解答。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咨询电话:12366 所得税科 0719-811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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