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 2023-01-11 09:3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草拟了《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2023年2月11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电话0431-80500232,0431-80500997。
2.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邮政编码1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1月11日
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税收协助、信息共享、税收服务、监督保障等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收保障工作坚持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级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税收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税收协助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和相关法律规定,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检查、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
第八条 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应当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税警联合办案机制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纳税款。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推动纳税信用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税务机关予以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职能依法积极协助。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制度,为税收保障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五条 共享涉税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涉税信息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导相关部门编制、发布和更新,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涉税信息目录清单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获取的涉税信息加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科学分析、合理利用涉税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章 税收服务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协作,推进税收精诚共治,着力构建优质便捷高效的税收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动涉税信息采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为纳税人提供高效智能的税收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涉税服务。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完善涉税争议解决机制,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涉税政务公开,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监督,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机关对组织税收收入情况实施的监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欠税征缴等检察建议应及时履职并回复。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建言献策渠道,及时公开改进措施和反馈改进结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收征缴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其征缴保障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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