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财税[2017]9号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国家税务局、聊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我市司法拍卖资产税收执行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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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国家税务局、聊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我市司法拍卖资产税收执行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聊财税[2017]9号

全文有效

2017.7.13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法院、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拍卖资产案件的税收征管,防止资产拍卖、破产清算等环节的税收流失,强化部门合作,形成综合治税的工作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法行发[1989]3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经研究,就建立我市司法拍卖资产案件税收执行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执行需要,可向国税、地税部门发出《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见附件1),税务部门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欠缴税款、财务报表等纳税人主体信息。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资产后10个工作日内将《聊城市司法拍卖资产税收执行联动机制执行情况函》(见附件2)并附成交确认书、被处置资产权属证明、买受人和执行当事人身份信息等书面告知国税、地税部门。

拍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保留价接受拍卖变卖财产的,应及时将拍卖保留价、被处置资产权属证明、执行当事人身份信息等书面告知国税、地税部门。

税务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书面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计算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形成《聊城市司法拍卖资产税收执行联动机制答复函》(见附件3),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征管法的要求,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扣的相关税(费),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派人协助办理入库事宜,具体操作程序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市级财政按规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模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四、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需要执行回转的,税务部门应依法办理有关的退税事宜。

五、由财政部门牵头,人民法院、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各自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员,成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具体事宜,通报运行情况,协调相关事项。

六、人民法院、国税、地税交换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应用法院执行、税收征管以外的用途。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聊城市司法拍卖资产税收执行联动机制执行情况函》

3、《聊城市司法拍卖资产税收执行联动机制答复函》

4、聊城市司法拍卖资产税收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聊城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2017年7月13日印发

附件1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鲁15执      号

聊城市国家(地方)税务局:

关于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纠纷一案中,作出的 (    )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请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信息:

1、被执行人税务登记证(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被执行人近两年的纳税申报表。

3、欠缴税款明细表。

4、相关财务报表。

5、其他。

请税务部门在收到本函10个工作日内回复我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聊城市司法拍卖资产税收执行联动机制

执行情况函

()鲁15执      号

聊城市国家(地方)税务局:

关于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纠纷一案中,作出的 (    )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执行,执行财产情况如下:

1、财产名称:        ,产权证号:        ,拍卖成交价(保留价):         ,原权利人:         ,买受人(权利承受人):         。

2、其他情况。

请税务机关对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情况进行核实,并在        日内反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成交确认书、被处置资产权属证明、买受人和执行当事人身份信息等资料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聊城市司法拍卖资产税收执行联动机制

答复函

(编号:法税联字第    号)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鲁15执      号执行情况函收悉,现向贵院对(被执行人)        不动产拍卖(变卖)涉及税款情况答复如下:

依据人民法院传递资料,对被执行财产的处置环节应缴纳的地方税费应从被处置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涉及的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如下:  

请法院协助扣缴以上税费        元,并在        日内反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聊城市司法拍卖资产税收执行联动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任海波 市财政局副局长

副主任:张广军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张士民 市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姚同喜 市地税局调研员

成  员:杨庆选 市中级法院行政装备管理处副处长

李  晓 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长

刘慧珠 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副科长

金衍臣 市国税局征管科副科长

王  健 市区国税局征管科科长

席吉峰 市地税局税管一科科长

张卫国 市地税局征管科副科长

阮洪东 市地税局税管一科副科长

武  岳 市地税局征管科科员

周长月 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副科长

吕  静 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科员

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刘慧珠为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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