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字〔2022〕16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税乎网站01-11评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164号

全文有效

2022.12.21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为做好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及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1888元和4378元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9899元和3980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6633元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原则上应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

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四、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已死亡、出国等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退补。

五、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确需转移的,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退补。

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1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鲁人社字〔2022〕11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11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

鲁税发〔202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税发〔202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家发...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按期申报印花税的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按期申报印花税的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鲁财税〔2021〕1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1〕1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

鲁人社字〔2021〕6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6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