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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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3.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均为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3年1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市税务局在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以上要求,我市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广泛调研并结合我市实际,将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均为2%。

三、公告施行时间及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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