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系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发布日期:2022-11-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山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进行了调整,2022年12月1日施行,现予以公布。
序号 |
单位 |
拟处罚金额 |
1 |
省局 |
1000万元 |
2 |
济南市局 |
500万元 |
3 |
淄博市局 |
200万元 |
4 |
枣庄市局 |
100万元 |
5 |
东营市局 |
100万元 |
6 |
烟台市局 |
200万元 |
7 |
潍坊市局 |
200万元 |
8 |
济宁市局 |
200万元 |
9 |
泰安市局 |
100万元 |
10 |
威海市局 |
100万元 |
11 |
日照市局 |
100万元 |
12 |
临沂市局 |
200万元 |
13 |
德州市局 |
100万元 |
14 |
聊城市局 |
100万元 |
15 |
滨州市局 |
100万元 |
16 |
菏泽市局 |
100万元 |
17 |
农高区税务局 |
100万元 |
18 |
全省各县(市、区)税务局 |
30万元 |
说明:
1.拟处罚金额达到上述金额的为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行分级审理制度,拟处罚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案件,提请本单位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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