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乎网站12-29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22.12.2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缴费人依据林草、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和缴费期限,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青岛市缴费人可访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山东省(不含青岛市)缴费人可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六、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林草、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大力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满意度和获得感。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9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鲁人社字〔2022〕11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11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

鲁税发〔202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税发〔202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家发...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按期申报印花税的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按期申报印花税的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鲁财税〔2021〕1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1〕1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

鲁人社字〔2021〕6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6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