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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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0月14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们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特此公告。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普通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发票代码(第8位至12位,除第8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总局编码外)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印制同一发票代码的每一批次发票号码必须衔接。”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普通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区范围内开具使用。

  外省来陕经营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领发票,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1万元保证金。发票保证金交入代保管资金账户。”

  三、删除第四十一条。

  四、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纳税人已开具发票或已接收发票丢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开具红字发票对已丢失发票进行冲销,在红字发票票面注明已丢失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再重新补开发票。

  对丢失已接收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需要向纳税人出具丢失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向对方单位重新索取发票。”

  五、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发票防伪措施变更后,发票防伪专用品供货企业和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将库存剩余的防伪专用品进行销毁。”

  六、删除第五十五条。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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