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省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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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省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及总局有关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3号)中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省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省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注册税务师资格核准”3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省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的设定依据。具体条文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纳税地点”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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