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3]60号
全文有效
2013年6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榆林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按照陕西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有利于社会公平、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为总体目标,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县区政府都要设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督促营改增试点工作。
(二)充分准备,扎实推进。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等工作,预判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做好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有序运行。
(四)完善措施,规范运行。在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运行的同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时间和范围。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市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以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开展营改增试点。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安排,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征收率为3%。
2.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试点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牵头协调试点工作,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等;市国税局提出接收试点纳税人征管信息的办法,制定征管措施等;市地税局开展分户调查工作,移交试点纳税人征管信息等;市发改委分析研究改革后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等;市委宣传部做好试点相关宣传报道等;市工商局分析提供试点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化情况等;市统计局做好试点前后相关经济指标的分析及问卷调查等工作;市工信局、交通局、商务局等做好主管行业现状分析,提出政策建议;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5.10-2013.6.30)。
市政府成立“榆林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试点工作启动会议,部署各项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主要有:制定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办法、争议户处理办法、征管办法、税款分别入库办法、应急处置方案及财政扶持政策等,调整国税、地税税收收入任务。
(二)模拟运行阶段(2013.7.1-2013.7.31)。
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对试点纳税人进行空转测试,模拟运行纳税申报、税票开具、税款入库等重点环节工作,检测税收征管系统的稳定性。
(三)实施阶段(2013.8.1起)。
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及时跟踪试点实施后的执行情况,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提出解决办法。同时,按要求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汇报工作动态。
关于加强榆阳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规划管理和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3]62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榆林中心城区规划建设,进一步规范榆阳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规划管理和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理顺市区两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土地登记办法》、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榆阳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规划管理和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审核工作,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外村民宅基地审核工作,并报榆阳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的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榆阳分局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工作;榆阳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外榆阳区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工作,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委托榆阳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备案监督。
(三)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榆阳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委托负责中心城区外农村村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报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备案复审。
(四)榆阳区各乡(镇)政府负责每年年初逐级向国土部门上报年度用地计划,并会同村民小组和村委会负责村民宅基地的申报和初审把关,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二、规范审批程序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提倡按照城市现代化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农民公寓住宅小区或农民迁建安置小区,由村(组)、乡(镇)和榆阳区人民政府按照村民住房需求提出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以土地征收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后进行建设。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建房前应向所在地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2.村(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应不少于7日;
3.公告期满后村民如实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工作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榆阳分局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在空港生态区、东沙新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还须由管委会出具规划选址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工作应在接受申请后规定工作日内完成。
5.村民持选址意见书、《农村宅基地申请表》、村(组)、乡(镇)审核意见和公告结果报辖区国土资源所,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写出现场勘查意见并附土地预审批复,报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审核;
6.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受理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7.用地批复下发后,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日期应不少于5天;
8.公告期满后,申请人持用地审批手续到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榆阳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手续应在接受申请后规定工作日内完成;
9.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城区规划管理处申请放线,放线工作应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完成;
10.房屋建成后由市城区规划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规划验收,审查农民是否按原审批面积和四至进行建设。
(二)中心城区范围外农民新建房屋应遵循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建房前应向所在地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2.村(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应不少于7日;
3.公告期满后村民如实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工作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榆阳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在空港生态区、东沙新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还须由管委会同时出具规划选址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工作应在接受申请后规定工作日内完成。
5.村民持选址意见书、《农村宅基地申请表》、村(组)、乡(镇)审核意见和公告结果报辖区国土资源所,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写出现场勘查意见并附土地预审批复,报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审核;
6.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受理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榆阳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市政府审批;
7.用地批复下发后,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日期应不少于5天;
8.公告期满后,申请人持用地审批手续到榆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许可手续应在接受申请后规定工作日内完成;
9.取得开工许可证后,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辖区国土资源所依据国土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和开工许可证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
10.村民住宅建成后,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乡(镇)管理人员组织实地勘测,审查是否按照原审批位置、面积和要求进行建设。
三、严把审批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3.因国家建设,移民等需要搬迁的;
4.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调整宅基地的;
5.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二)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3.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4.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村民建房在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村民建房在三层以上(含三层)的,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房屋建设审批手续。
(四)村民现有危房需翻修但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经村组、乡镇、国土部门查明村民土地使用情况,属合法用地的,由村组、乡镇、国土部门签注意见后,按照辖区范围,分别报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国土部门同时完善土地手续。
四、办理权属登记
(一)对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取得乡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件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取得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件的,由申请人向辖区国土资源所提出登记发证申请,批量报市国土资源局发证机构审核,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给予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二)对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报辖区国土资源所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由辖区国土资源所负责将中心城区范围以内的批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将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批量报榆阳区人民政府审批,最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发证机构审核,依法进行登记发证。对宅基地登记发证后发生权属争议的,由村组、乡镇、区政府协调解决和妥善处理。
(三)村民办理宅基地登记手续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村民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规划选址意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和《土地登记申请书》向辖区国土资源所提出登记发证申请;
2.初审。国土资源所对村民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发证机构审核;
3.受理。对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发证机构受理宅基地登记申请,出具登记收件单;
4.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发证机构对受理的宅基地登记申请进行询问审查或实地查看,审查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
5.公告。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
6.登记。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发证机构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土地归户卡;
7.发证。市国土资源局发证机构根据登记薄的记载,制作并向权利人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四)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修建的房屋,村民可以申请房屋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办理房屋登记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村民持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手续、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登记申请书》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房屋登记规定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出具登记收件单;
3.审核。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就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询问申请人,并进行实地查看;
4.公告。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5.登记。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登记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6.发证。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薄的记载, 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属集体土地的应标注“集体土地”字样。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村民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中心城区内村民不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榆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外村庄、集镇规划范围内村民不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榆阳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村民违法用地和违章修建信息,教育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建设村民住宅。
(五)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榆阳区人民政府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规划管理和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做好审核审批的各项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执法,依法审批,照章办事,对不按规定审批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十六号发布)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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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