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发[1999]139号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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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9]139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陕国税发[1999]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有关工作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从加强国家宏观管理和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意义。今后,凡涉及收费项目的,必须经过有审批权的物价部门的核准,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专用票据。

       二、清退发票保证金和发票工本管理费的安排

     (一)发票保证金清退标准及范围。凡对本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发票保证金,不论固定经营或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属清退范围,对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均应全部清退;对跨地市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全部清退。

     (二)清退发票保证金所需证件和要求。1、凡属清退发票保证金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下列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还手续。(1)税务登记证副本;(2)发票领购簿;(3)发票保证金收据;(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影印件。2、在退还发票保证金时,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的文件规定,注意把握好两个基本环节:一是审查核实证件环节,看其与征管、发票档案资料内容是否一致;二是退还发票保证金环节。看其是否能认真审核各种证件和检查发票领、用、存情况。对符合清退条 件的,进行造册登记,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办理清退发票保证金手续。3、各局在检查证件的同时,要严格检查其当期及前期纳税情况,对无欠税的,可按程序清退发票保证金;对有欠税的,待缴纳完所欠税款之后,办理清退手续;对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和有偷税行为的,待处理后再退还。4、原发票保证金收据已作帐且无法退还的,其单位和个人须持加盖本单位公章 的保证金收据影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退手续;对丢失发票保证金收据的,应持本单位介绍信、证明等有效证件,经严格审验符合退还条 件的,方可退还。5、对已退还的发票保证金应在《发票领购簿》的"备注栏"加盖"发票保证金已清退"条 章 ,双方签字、盖章 。条 章 由市局发票处统一刻制、发放。6、在清退过程中,各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合理调配人员,既要做好发票保证金清退工作,还要搞好发票供应工作,不能顾此失彼。7、各局在清退发票保证金期间,应积极与金融单位加强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使发票保证金清退工作顺利进行。

     (三)发票工本管理费及管理帐、表收费清退问题。各局在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凡有违反省级以上物价部门文件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全额清退给购票单位和个人。

     (四)《发票领购簿》工本费的清退范围。各局应严格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98]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涉及企业负担收费项目的通知》文件规定,停止收取《发票领购簿》工本费。凡在文件下发后继续收取的应立即停止,并全部清退所收取的工本费。

     (五)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开普通发票的收费问题。各局发票所、税务所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开普通发票时,按《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陕价发(1 996)14号]文件规定单份收取,超标收费的,应立即停止,并将超标部分全部清退给纳税人。

     (六)关于代管监开问题。对新办一般纳税人实行专用发票代管监开,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一般纳税人自行购领专用发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保管,分户管理,企业自行填开,主管税务机关监督开票,实行无偿服务。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局要成立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责任落实到科、所及个人,防止违纪现象和重大事故的出现。各局要认真按照省局规定的时限办理发票保证金清退工作。6月市局将对各局发票工本管理费、发票保证金清退及各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在这次税务部门收费清理清退工作中组织有序、清退彻底、扎实有效的单位进行表扬;对此项工作中清退迟缓、走过场并引起用票单位和个人强烈反映的,要严肃批评;对继续违规收费,特别是擅自立项收费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在清理清退发票保证金和收费工作中应加强联系,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各局在此项工作进行后,应将工作总结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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