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函[1998]23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工人疗养院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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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工人疗养院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市地税函[1998]23号

全文有效

西安市总工会:

       你们《关于请求尽快解决市工疗税收纠纷的请示》(市总工发[1998]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九条规定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市地税发[1996]65号)第三条规定,西安市工人疗养院属于“其它医疗机构”。其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医疗服务”是指该院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的服务,以及与这三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病房住宿(其床位价格是经当地物价局批准的同档次医院病床价格)和伙食的业务。其收费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该院其他的兼营行为或提供医疗服务以外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以上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疗养院下属经济实体提供医疗服务以外的劳务,其所取得的收入也应依法纳税。

       三、西安市工人疗养院所取得的各项收入中,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按照这一规定,西安市工人疗养院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在帐务上与免税收入划分开,单独核算,并按规定使用相关票据。否则,税务机关将按全额征税。如发现混用票据问题,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按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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