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发[2002]276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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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市地税发[2002]276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涉税事项的解释、贯彻工作。各局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落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涉税事项的政策解释、贯彻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用好、用准政策。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等文件精神,下岗失业人员必须以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为依据,享受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的个体经营行为,不得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等扶持政策。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第四条 第一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指个人所得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 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的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时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由主管税务所(科)严格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对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资格和条 件审核,并逐户登记,报税政科备案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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