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发[2002]176号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税务端有关业务事项的处理意见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税务端有关业务事项的处理意见

市国税发[2002]176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按照市局征管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金税工程各系统运行的具体要求,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税务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资料处理
  一)新认定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含暂认定)的当天,将其档案信息资料录入金税工程稽核子系统及认证子系统中。
  二)注销资格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的次月11日,将其档案信息资料在金税工程稽核子系统中注销,在认证子系统中将其档案信息资料做删除处理。
  三)移、接交企业
(一)移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的税务局(以下简称移交局)
1、移交局对移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税控企业](以下简称移交户)应清、收缴有关税务手续及证件,在移交月最后一天从金税工程稽核子系统中做删除处理(删除前应将该企业档案信息作纸质资料备份,并按移交清册与接收局进行逐户核对,无误后方可删除)。
2、为防止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重复认证现象,移交局对移交户应在移交月最后一天从金税工程认证子系统中做删除处理,从移交次月起不得对移交户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工作。
(二)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的税务局(以下简称接收局)
1、接收局对接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税控企业](以下简称接收户)按照市局的统一规定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按新税号在接户当月最后一天前,将接收户档案信息资料录入金税工程稽核子系统,同时对接收户档案资料按原移交局税号录入,次月再作注销处理(不是删除)。
2、接收局在接交户当月最后一天前,将接收户新、旧税号档案资料录入金税工程认证子系统。
3、接收局应及时通知接收户从接交次月起,在购进货物索取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发票时,一律按照新税号开票,否则无法认证将不予抵扣。
4、接收局对接收户在接交月以前按原税号所取得的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发票(企业原税号档案资料已录入本局稽核系统),其开票日期为接交月(含当月)以前的可进行认证、抵扣。从接交次月起,接收户按原税号所取得的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发票,一律不再进行认证和抵扣。
二、防伪税控企业操作程序
  一)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申请书》、《陕西省企业开票系统最大限额审批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市局防伪税控办公室下达的关于办理企业“两卡”发行的《通知》对企业的“开票金税卡”和“授权IC卡”办理发行手续。
  二)注销防伪税控系统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对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原因需注销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在其注销的次月1-10日内进行如下处理:
1、为保证企业正常开票及信息的完整,主管税务局应及时通知防伪税控企业,在需注销当月最后一天将本月发生业务应开发票全部处理完毕,并将企业剩余空白纸质发票核对、造册并全部剪角核销,同时让企业在其开票子系统中做作废处理。
2、通知需注销防伪税控企业于注销次月1日至3日到主管局报税子系统进行抄报税(含已剪角作废的空白票数据)。
3、主管局将需注销防伪税控企业的金税卡、IC卡处理清空后,在发行系统、认证子系统中删除该纳税户。
4、按规定填写《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收缴情况表》,并将收缴的金税卡、IC卡上缴市局。
5、主管局在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的次月,在将本局存根联数据上传市局后,方可在报税子系统中删除该纳税户档案。
  三)移、接交防伪税控系统企业
(一)移交防伪税控企业的税务局(以下简称移交局)
1、为保证企业正常开票及信息的完整,移交局应及时通知移交户中的防伪税控企业,在移交当月最后一天将本月发生业务应开发票全部处理完毕,并将企业剩余空白纸质发票核对、造册并全部剪角核销,同时让企业在其开票子系统中做作废处理。
2、通知防伪税控企业于移交次月1日至3日到移交局报税子系统进行抄报税(含已剪角作废的空白票数据)。
3、移交局将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处理清空后交还给税控企业,并在发行系统中删除该纳税户。
4、移交局在当月将本局存根联数据上传市局后,方可在报税系统中删除该纳税户。
(二)接交防伪税控企业的税务局(以下简称接交局)
接交局在接交次月4日至5日,对移交局的已办理完金税卡、IC卡清空手续的防伪税控企业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申请书》、《陕西省企业开票系统最大限额审批表》重新办理发行手续。其操作程序如下:
1、将税控金税卡、IC卡作入库操作;
2、进行“初始发行”;
3、将档案信息录入报税子系统。
(三)几点要求
1、移交局应认真做好移交户的清税、退票、注销等工作,接交局要做好企业金税卡、IC卡的发行、信息资料等的接收工作,既要防止产生税款、发票等方面的遗留问题,又要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技术服务单位要积极配合移交局、接交局做好防伪税控内、外部有关技术辅导,派专人到移交局、接交局共同实施防伪税控户的移交工作。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地税发[2007]17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地税发[2007]17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

陕地税发[2007]15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7]15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十六号发布)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西地税发[2007]32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曲江新区税务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7]32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曲江新区税务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按照省地税局、省编办《关于印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曲江新区税务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陕地税发[2006]68号)要求,依据我...

陕地税发[2007]3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7]3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