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1]68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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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1]6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18日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是贯彻“两权监督”的具体措施,对加强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税务稽查质量有着重大意义。同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重视此项工作,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严格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执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省局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 任:张火炎
副主任:王忍旺、蔡文斌、李有仓、薛庚武
成 员:胡志军、李新民、翟春贤、董智明、苏军平、刘群、
梁 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市地税局待完成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后,也要设立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
  三、省局移送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局重大税务案件移送标准为: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
(二)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三)违法数额、数量不足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违法数额、数量不足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省直属征收分局和省稽查局年稽查案件的10%,不够的须下调标准。
各地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移送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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