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环发[2011]75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陕环发[2011]7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5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11]32号),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下放审批权限,提高行政效能。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增长有关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5号)下放环评审批权限。除跨区域项目和军工项目外,原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类、房地产开发类项目,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等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项目,以及不涉及核与电磁辐射的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相应的“三同时”项目验收,由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
  (二)严格把关,确保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应符合环评及审批要求。严把环评审批关,对于违背中央精神,不符合环保准入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坚决做到“四个一律不批”。加强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认真落实直接关系群众环境利益的环保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和形式,对环境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使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政府与民众信息互动、实现民主决策。
  二、支持现代化农业,规范畜禽养殖业
  加大“以奖促治”力度,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区域范围内的县(区)在2015年前完成禁养区划定,开展禁养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严格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加强源头控制,严格环保审批。鼓励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进行适度集中,对污染物统一收集处理。加大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开展污染防治工作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支持10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项目。
  三、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实行以奖代补
  (一)支持污水处理厂建设。参照省发改委相关补助标准,继续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推动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安排省级配套资金,重点支持陕南地区24个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关中和陕北地区再生水处理设施和输水管网建设,确保关中、陕北设区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县(市、区)达到10%以上。
  (二)提升污水处理厂处理水平。全面启动并完成30个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加快关中、陕北现有污水处理厂扩能改造与管网建设,完善除磷脱氮工艺。支持已建成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20家以上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建设工程,确保具备除磷脱氮能力,运行效率和负荷由2010年的70%提高到2015年的90%以上,除磷脱氮改造项目按照削减1吨氨氮2.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支持新建、改造水处理污泥处理设施,确保“十二五”末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
  (三)实施县级污水处理厂以奖代补。在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同时,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县级污水处理厂,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以处理合格的水量核算。“十二五”期间每吨补助0.1~0.3元。处理合格水量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条件核定:一是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二是各级环保部门检查时未发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是污水处理厂每年正常运行天数不低于350天;四是污水处理厂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同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仪器每三个月校对一次,以在线自动监测所监测的达标处理量为补助基数。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核定数报省环境保护厅,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每年三月底前一次性将上年污水处理费补助拨付到位。
  各市、县应当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到“十二五”末使其略高于污水处理成本,具体由当地物价部门落实。
  四、实施火电机组脱硫设施扩容改造、脱硝设施建设
  对规模较大的机组既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又实施烟气脱硝工程;对已有低氮燃烧器的机组,进行烟气脱硝工程改造。除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机组外全部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重点推进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继续改善重点区域和城市空气质量。“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关闭24台、1390MW火电机组,对现有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加强管理及提标改造,新建37台、16230MW重点火电机组脱硝设施。预计削减氮氧化物20.58万吨,削减二氧化硫28.14万吨。结构关停按照每削减1吨二氧化硫0.2万元、1吨氮氧化物补助0.4万元的标准就高不就低实施单项补助;脱硝工程项目按照削减1吨氮氧化物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集中供热等大型燃煤设备脱硫、脱硝工程可按照削减1吨二氧化硫300元、1吨氮氧化物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提高垃圾处理场建设水平
  参照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相关补助标准,继续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程,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建设45个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支持现有简易垃圾处理场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等项目建设。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安排省级配套资金,重点支持陕南地区24个县级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深入开展村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综合处置工作,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246个乡镇和4000个村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到2015年,全省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比例达到15%,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20%。
  六、争取专项资金,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十二五”期间,积极争取设立省级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同时努力争取中央资金,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总投资、治理难度等实际,确定补助比例,支持加快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落实监测和防治措施。重点支持实施污染源综合治理、产业淘汰退出、民生应急保障、修复技术示范、清洁生产示范、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等工程。
  七、探索环境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资源节约的市场机制
  (一)完善奖励制度,扩大渭河流域上下游补偿范围。积极探索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渭河流域上下游水污染补偿试点工作,今年将氨氮纳入渭河流域污染补偿工作考核指标,同时将小韦河、新河这两条污染较重的跨市界支流纳入考核。加大渭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提高污染补偿扣缴额度,对超标断面的扣缴补偿金标准实施梯次分档递增。与水利部门合作尽早实现污染物通量考核。开展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方案、考核办法修订完善工作,推广到支流,延伸到市县。2012年底前,做好在全省6条主要河流全面推广污染物补偿考核的准备工作。完善断面奖励机制,对重点水污染保护项目、水源保护项目给予补助,对好于断面目标任务的设区市按照扣缴标准的两倍给予奖励。
  (二)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范围。继续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严格执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相关政策依据,进一步优化完善交易流程,建立网上报名审核程序,简化程序,为企业做好服务。今年争取试点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2012年开始调研氨氮及氮氧化物交易并逐步开展交易试点。争取国家财政部和环保部的支持,力争在今年启动陕西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平台建设,开展技术攻关、项目申报及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研究,建立技术方法体系,建设西北一流的交易平台。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地税发[2007]17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地税发[2007]17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

陕地税发[2007]15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7]15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十六号发布)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西地税发[2007]32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曲江新区税务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7]32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曲江新区税务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按照省地税局、省编办《关于印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曲江新区税务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陕地税发[2006]68号)要求,依据我...

陕地税发[2007]3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7]3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