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发改[2010]433号陕西省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咸阳市地方税务局、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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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咸阳市地方税务局、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发改[2010]43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计划)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城建局:
  根据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全市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工作,公平税赋,堵塞税款流失漏洞,促进税收增长和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建筑业税收,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征税的原则,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咸阳市建筑业市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面向国内外市场开放。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为国内外来咸从事建筑类业务的企业搞好服务。
  第三条 凡在咸阳市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及其他建设工程的个人和市外来咸建筑单位,一律到市、县、区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建筑项目登记和开票纳税手续,按规定在我市申报缴纳地方税收。未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登记备案,不得参与咸阳建筑工程相关业务。
  第四条 市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只能接收本市、县、区主管地税部门认定的建筑业开票纳税人和市、县、区地税部门开具的加盖专用章的建筑业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接收咸阳市以外建筑业发票。
  第五条 住建部门将企业按章纳税情况作为实施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开具发票、纳税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取消其在咸阳市域内承接相关建筑业务的资格。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城建等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政府投资拨付时要查验项目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工程竣工后凭完税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备案。凡无完税证明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七条 建筑业税收以地税部门征收为主,增强专项征收力量。市、县、区地税部门要及时对建筑项目的登记、申报、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分析、汇总、传递、比对,并编制项目税收入库报表,掌握建设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价款结算付款情况。根据工程项目完工进度,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八条 地税、住建、财政、发展改革、城建等部门均是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管责任单位,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研究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收情况。
  第九条 以地税部门为主,住建、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门及工程建设系统各单位密切配合,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对建筑业税收进行全面清查,清查范围为全市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它工程作业的企业以及具有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建筑安装总承包人。
  重点清查全市建设移交(简称BT)项目的相关税收、房地产业代扣的建筑业相关税收和纳入市县两级重点建设项目相关税收。对清查出来的应缴未缴税款,坚决依法征收到位。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减免税收,如有违反,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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