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09]30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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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9]3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1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净化税收环境,严肃财经纪律,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去年以来,我市公安、税务部门根据中省的统一部署,按照“破大案、打团伙、捣窝点、破网络”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成功破获了“6.25”使用假发票案、“7.03”贩卖假发票案、“8.10”制售假发票和假证件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当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发票违法犯罪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蔓延到其他发票。特别是一些外来违法人员,由过去的街头兜售为主,变为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为主,甚至出现了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网络化、专业化特点,严重冲击和影响到税收征管秩序。

  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蚀国家税基,诱发偷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财经纪律,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也为财会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产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制售假发票案件往往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其他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环境、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严重败坏社会诚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领导,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完善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要通过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遏制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有效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整治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和行业,制止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努力形成发票监管和多部门联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协作机制。

  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点

  (一)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依靠基层群众组织,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的源头和渠道,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和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着力打击制售假发票的团伙和窝点,深挖幕后操纵的犯罪集团,重点查办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惩办一批性质严重、屡教不改、涉黑涉恶的累犯惯犯。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和代开发票的行为。

  (二)发票违法信息专项整治。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建立发票违法信息控管制度。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播发票违法的信息,实施技术阻截。及时收集、汇总涉税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进行过滤。对频繁出现、流量较大的发票违法信息,及时处置。认真梳理信息线索,追根溯源,深挖制售假发票和非法出售、代开发票的违法犯罪团伙和窝点,从源头上加大监控和联合打击力度。

  (三)虚假发票和非法票据使用专项整治。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开展虚假发票和非法票据使用的专项整治活动,严查使用假发票、非法票据行为。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能源矿产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的,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四)财政票据专项整治。对财政票据领购、使用和缴销的整治,要重点查处虚领、冒领、改变或扩大使用用途、不及时缴销和非法印制财政票据的行为。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资格审批、票据的使用监督和使用财政票据收缴资金的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整治。

  (五)发票管理综合整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普通发票监督管理机制。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保管、违章处理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分析,认真整改,堵塞漏洞;积极推进发票改革,按照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简并票种,统一票样;提高发票防伪技术要求,完善发票管理控管办法,增加发票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大发票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依法索要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意识普遍增强。

  (六)印刷行业专项整治。根据特种行业管理要求,对全市印刷企业,尤其是印制票据企业进行全面整顿。通过突击检查,查处无证、无照的非法印刷企业,重点查处非法印制发票、财政票据、发票违法宣传品等行为。对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全面进行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刷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合格企业要坚决取消印制资格。

  (七)非法广告专项整治。按照“综合治理、疏堵结合、惩防并举、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对街头散发传单、名片、喷涂野广告等非法广告的专项整治,依法对非法广告的制造者和传播者严管严罚。采取得力措施,对主要道路、车站、广场、旅游景点、居民小区的非法广告进行全面整治,最大限度清除通过散发传单、名片、喷涂野广告等手段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现象。

  (八)现金管理综合整治。强化监管措施,严格监控大额现金交易行为,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对大量使用现金交易的纳税人,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度和力度,严防利用现金交易掩盖涉税违法犯罪。积极推广使用公务卡、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费支付等。

  (九)积极推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完善工作。认真开展完善刑法、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调查研究,着重针对印制、兜售、购买、使用、邮寄、运输假发票及虚开、非法代开发票、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刑事、行政处罚,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同时,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修改,提供案例支持和具体意见。

  (十)加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税务部门的门户网站等途径,广泛宣传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警示使用假发票的法律后果,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的能力。加大发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方法步骤

  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分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和完善总结阶段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3月)。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利用发票违法信息、街头广告、举报案件信息以及结合重点税源检查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等多渠道信息来源,梳理案件线索,确定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区域和对象。各县区要成立领导小组,进行具体部署,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确定工作重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4月至11月)。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门联合调查小组,按照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集中统一行动。高度重视发票违法线索的收集,健全举报制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检查发现的重要线索,要追根溯源,彻底检查;对发现行业或区域典型性案件,延伸检查,深挖犯罪源头;对网络、手机短信发布的非法代开发票等信息,加大清查力度,依法从快、从严惩处首恶分子和惯犯要犯;对非法代开发票的案件,要一查到底,追查到原票的购领单位。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迅速查处中、省、市交办和督办的案件,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结果。各县区发现的重要线索和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市级联合部门认为有必要可直接查处,震摄不法分子。

  (三)完善总结阶段(2009年12月)。各县区和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查处的案件要快办快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尽快结案,移送起诉。要认真总结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情况,全面分析发票涉税违法犯罪的趋势和特点,查找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发票管理长效机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整治。

  组 长 刘亚那 市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 朱寿昌 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高延龙 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石 毅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晓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 郭光辉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常东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 平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惠安祥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晓玲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苏世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讲师团团长

  王开怀 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卜长江 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 力 市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罗旺京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玉全 延安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地税局副局长冯治惠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任义兵、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石建国、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王振荣担任,联络人为市地税局稽查局干部赵理宁,联系电话2386150。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主要职责: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与市公安局继续联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刷、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研究制订普通发票管理等凭证的稽核办法;积极建立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和平台。

  市公安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继续加强和指导各县公安局开展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会同市工商局做好印刷企业的特种行业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整治;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研究发票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发票违法信息进行有效阻截。

  市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接受正规税务发票,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蓄意购买或使用虚假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蓄意购买或使用虚假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会同市公安局做好印刷企业的特种行业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利用散发传单、名片等传播发票违法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

  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控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研究建立银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市法制办: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整治。

  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延安军分区:加强对所属单位及联系的驻地军队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蓄意购买或使用假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级综治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会同市工商局开展街头非法广告专项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整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三)加强协作配合

  各部门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既要充分履行好自身职能,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快捷的信息传递制度和快速反应的联合打击机制。对发票违法犯罪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发现的重大线索,相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细致摸排、快速出击,联合行动。在查处跨区域案件时,县区之间要共享信息,互通情报,紧密配合,统一行动。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职责尚不明确的问题,相关部门要顾全大局,主动参与,多沟通协调,不得推诿扯皮。

  (四)及时交流信息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县区工作的指导力度,对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建立专人专办的工作机制,督促工作落实,保障协调运转。各县区、各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案件、要情信息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集(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底前、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最后一日前、全年工作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送,重大案件、工作信息随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通过编发简报、反映情况、提出意见等形式对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通报、交流经验,及时印发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并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和市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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