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8年6月1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现将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6〕100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我们对《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6〕100号)进行了清理,现结合实际,对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进行了明确,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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