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确认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2018年7月6日
根据《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270号)和《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商发〔2017〕41号)精神,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对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及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转报的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了会审。经审核,陕西开源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有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西安长青动力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泰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汇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盛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符合试点条件,同意确认为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6〕160号)、《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667号)的有关要求,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手段,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各项信息并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地开展业务,依法缴纳各种税款,鼓励试点企业加入行业协会(联盟),加强行业自律。
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严禁试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在会计年度内未实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异常名录,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试点资格。试点企业要及时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准确报送各项信息,试点企业变更名称、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修改章程、变更营业地址和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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