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6-08-0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二、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项目类型 项目所在地 |
普通住宅 |
非普通住宅(除别墅外) |
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 |
设区市的市区 |
1% |
2% |
3% |
其他市(县) |
1% |
1.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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