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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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6-3-30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应税行为及税率

  新增应税行包括销售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业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其余试点行业增值税税率为6%。

  二、试点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

  三、其它事项

  (一) 纳税人经营业务属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范围的,其2016年4月实现的应税收入继续缴纳营业税, 2016年5月申报期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包括按季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其2016年5月份实现的应税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从2016年6月开始在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为确保试点政策顺利执行,国税部门将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开展调查和基础信息录入工作,4月底前对试点纳税人进行核实确认。

  (三)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各地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学习掌握试点相关政策,提前做好会计核算、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领用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我省具体管理规定,请关注陕西省财政厅 (http://www.sf.gov.cn)、陕西省国家税务局(http://www.sn-n-tax.gov.cn)、陕西省地方税务局(http://www.snds.gov.cn)网站。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纳税人可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欢迎广大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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