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9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90号

全文有效

2013-8-2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3日

  西安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推进我市综合治税工作,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2〕10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一)工商部门在为纳税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核发营业执照后,应当提醒纳税人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按月向税务机关通报。

  (二)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应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年审时,应查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变动登记时,应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二、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一)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后为纳税人开立账户。

  (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三)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采取税收保全(包括冻结纳税人账户中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等)和强制执行(包括从纳税人账户中扣缴税款等)措施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三、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

  (一)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人股权变更等行为时,纳税人应当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依法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二)国土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所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

  (三)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按照“先税后证”的要求,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工作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中标施工企业的税务登记,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二)建设工程结束后,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查验施工企业的完税凭证,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三)对于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在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财政部门需核查项目施工单位的发票及施工项目完税凭证,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五、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工作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客、货营运资格年检手续时,应查验经营者税务登记和完税凭证,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二)食品药监、公安、工商、文广新、消防、质检、卫生等部门在办理餐饮、娱乐、歌舞厅、洗浴、足浴、网吧、房屋出租等服务行业的年检或审验等相关手续时,应查验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手续及完税凭证。

  (三)卫生部门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时,应查验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手续及完税证明,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教育部门在办理教育培训等服务业经营许可证、经营资格年检等相关手续时,应查验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手续及完税证明,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四)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挂牌、审验手续时,要严格按照“先税后挂、先税后检”的要求,查验车辆所有者(使用者)的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等完税证明。

  六、加强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财政、物价部门在办理收费证、收费票据年检时,申请人为纳税人的,应当查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二)民政、人社、科技等部门要定期对各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进行认定和检查,同时查验税务登记情况,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资格的企业及税收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三)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时,要将涉税情况作为必查项目。对税务机关就税收违法行为做出的决定,应督促并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意见书,并抄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处理决定、意见书负责督促落实,确保应收税款、滞纳金及时足额入库。

  (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出入境管理机关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五)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零散税源和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完善委托代征制度,并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调查纳税人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七、建立健全综合治税信息传递机制

  (一)市财政局牵头加快综合治税网络监控平台建设,实现涉税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建立科学、有效、快捷的经济信息综合数据库,实现对财源、税源的全方位监控。

  (二)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于2013年10月1日起,按附件(西安市综合治税信息需求表)所列信息内容及要求,向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各项信息传递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税务机关要认真对涉税信息进行汇集分析、提炼加工、交叉稽核、分析处理、综合利用,提高信息管税水平,对新投产大项目、新登记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追踪管理。

  八、建立综合治税工作联系机制

  (一)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召开综合治税联席会,总结综合治税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研究部署阶段性综合治税工作。对在税收征管过程和涉税信息交换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矛盾,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共同抓好综合治税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综合治税牵头工作的处室(部门)要在做好涉税信息汇总上报及协调等工作的同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日常联系,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并全力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协税、护税等综合治税工作。

  (三)税务机关要指定专门处室(部门)和人员负责给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减免税证明(凭证)等资料,加强同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及时为各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纳税信息等协税、护税资料,并负责指导各成员单位依法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九、建立综合治税考核机制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部门履行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流失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 明 联系电话:87279691 87279667(传真)

  邮 箱:xaczlm@163.com

  市国税局协税护税协调部门为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联系人:张 彧 联系电话:88461028

  市地税局协税护税协调部门为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联系人:淡明华 联系电话:87663600

  附件:西安市综合治税信息需求表(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地税发[2007]17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地税发[2007]17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

陕地税发[2007]15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7]15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十六号发布)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西地税发[2007]32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曲江新区税务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7]32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曲江新区税务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按照省地税局、省编办《关于印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曲江新区税务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陕地税发[2006]68号)要求,依据我...

陕地税发[2007]3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7]3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