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装备制造业企业2013年税收列支返还有关情况的通知
陕财办企[2014]115号
全文有效
2014.10.2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推动装备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办预〔2011〕207号),现就2013年度我省装备制造业企业税收返还列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范围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陕财办预〔2011〕207号文件确定的政策实施范围,对我省2013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进行了初步审核,确定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企业集团共48户(名单见附件1),现随文下发作为执行政策的依据。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如发现列入名单企业有不符合列支返还条件的,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经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确认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二、政策内容
(一)各级财政将列入享受优惠政策名单的企业(附件1)2013年上缴入库(扣除退税后)的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的50%,即增值税的12.5%、企业所得税的20%,通过财政列支拨付给企业。增值税按照省与市县30:70的比例分别列支(省级列支3.75%,市县列支8.75%)、企业所得税按照省与市县50:50的比例分别列支(省级列支10%,市县列支10%)。
(二)列入享受优惠政策名单的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减免。房产税征收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减除标准由20%调至30%,税率维持不变;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适用的土地等次维持不变,征收标准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规定的单位税额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三、返还列支程序
(一)纳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的企业,于2014年11月10日前向纳税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上报生产经营和税收缴纳情况资料一式2份(其中1份报市区财政局,1份报省财政厅)。包括:1.企业2013年申请税收返还报告(包括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退税情况);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2013年装备制造企业纳税情况明细表(附件2),并附纳税缴款书复印件;3.2013年装备制造企业税收返还情况统计表(附件3)(上述相关附件请从陕西省财政厅企业处网站下载);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含应上缴应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5.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市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将审核情况及2013年装备制造企业税收返还情况统计表(附件3)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含附件的电子文档)。企业集团所属控股企业纳税情况经市区财政审核后由企业集团汇总后将相关材料及附件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单户企业经市区财政审核后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请和市区财政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后,确定对各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列支返还金额。
(三)根据列支比例,属于省级列支的,由省财政厅拨付;属于市县列支的,由市县负责拨付。国税、地税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审核,经办的主管税务机关要逐笔确认企业上报的纳税、退税情况,核实扣除退税后的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净额,并出具书面证明。
四、严格资金用途
企业应按陕财办预〔2011〕207号文件要求,将财政列支拨付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入国有资本公积,重点用于开发、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推动关键领域技术装备研制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各相关单位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向省工信厅、财政厅报送列支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工信厅、财政厅将组织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返还税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将收回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下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税收列支返还工作是落实我省“十二五”规划要求,推动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局、工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款专用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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