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4-5-6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精神,现将我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试点行业应税服务范围及税率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二、试点时间
自2014年6月1日起。
三、其它事项
(一) 纳税人经营业务属于电信业范围的,其2014年5月份收入应继续缴纳营业税, 2014年6月申报期仍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从2014年7月开始在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为确保试点政策顺利执行,国税部门将于5月底前对试点纳税人进行核实确认。
(三)纳税人对照上述试点行业范围,确认经营业务属于试点行业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并配合国税部门做好核实确认工作。
(四)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各地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学习掌握试点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五)试点相关政策文件,纳税人可登陆陕西省财政厅 (http://www.sf.gov.cn)、陕西省国家税务局(http://www.sn-n-tax.gov.cn)、陕西省地方税务局(http://www.snds.gov.cn)网站的 “营改增工作专栏”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纳税人可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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