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8]254号
全文有效
1998-12-31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最近,一些基层征收单位多次就某些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的问题向市局行文或口头请示。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属于一、二分局管户承包的非移动工程在城郊六区的,均向主管分局申报纳税。
2、属于一、二分局管户承包的非移动工程在临潼、阎良两区和五个县的均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属于一、二分局管户承包的移动工程只跨城郊六区的,均向主管分局申报纳税。
4、属于一、二分局管户承包的移动工程跨及临潼区、阎良区和五个县的,以及各区县局管户承包的移动工程跨区、县的,其纳税地点均在工程距离最长或工程投资额最大的区(县)地税机关统一征收,并按工程在每个区(县)的投资额向其他区(县)划转税款。
5、属于各区、县局管户承包的非移动工程不在本区、县范围内的,均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关于营业税其他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除外)的纳税地点。
1、属于一、二分局和城郊六区地税局管户在城郊六区提供应税劳务,均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
2、属于一、二分局和城郊六区地税局管户在临潼区、阎良区或五个县提供应税劳务,均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属于临潼区、阎良区和五个县管户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在本区、县范围内的,均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规定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分局、区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做好衔接工作,属于上述规定执行前的问题,请各局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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