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规定的通知
陕税发[1994]83号
全文有效
1994-03-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初级农业产品的具体划分范围通知如下:
1、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下同)销售自产的未经加工的农业产品;
2、农业生产者以自产农业产品为原料从事简单加工的产品,视同初级农业产品。
3、对农民个人或林场用自产未税原木加工成的板材,按初级农业产品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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