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网页端和扣缴客户端开放经营所得申报功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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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网页端和扣缴客户端开放经营所得申报功能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9.2.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体部署,1月29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的网页端开放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年度申报(B表)”和“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表)”申报功能和税款缴纳功能;扣缴客户端开放了代理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以及利用个人三方协议扣税和银行端查询缴税功能。现将有关情况进行明确:

         一、定期定额户经营所得的申报缴款仍按原方式和渠道办理。

         二、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1月1日以后的经营所得(定期定额户除外)申报办理方式和办理渠道。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其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定期定额户除外)的申报缴款,且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使用ITS系统进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种申报渠道:

         (一)ITS系统网页端申报

         通过ITS系统网页端进行申报,并通过银联卡在线支付以及个人三方协议扣税。

         陕西省电子税务局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功能暂时无法用于办理纳税人2019年度取得的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

         经营所得纳税人按月(季)申报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经营所得的,使用税务局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ITS)】模块办理。

         (三)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

         由被投资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并通过个人(特指纳税人本人,非被投资单位)三方协议扣税或者银行端查询缴税,或者改变申报方式,由纳税人本人通过网页端或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申报。

         三、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汇缴申报和其他申报事项的办理。

         纳税人2018年度以前(含2018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补报、更正申报或者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仍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等渠道办理。

         四、ITS系统登录说明。

         纳税人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模块,访问“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进入【纳税申报】模块选择相应申报功能。

         特此通告。

         附件:

         1.经营所得申报A表-网页端操作指引

         2.经营所得申报A表-扣缴客户端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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