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地税发〔2012〕91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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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西地税发〔2012〕91号

全文有效

2012.4.16

市地税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各区(县)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西安市继续执行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批复》(陕地税发〔2012〕2号)精神,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等级单位税额标准进行下调,具体通知如下:

一、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西地税发〔2008〕121号,以下简称原《通告》)中,城区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维持不变。

二、原《通告》中,城区三等地区(20元/平方米/年)暂按14元/平方米/年,四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暂按9元/平方米/年,五等地区及长安区一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暂按6元/平方米/年执行。

三、原《通告》中,环山路以南及以北两公里以内16元/平方米/年和12元/平方米/年,分别暂按9元/平方米/年和6元/平方米/年执行。

四、原《通告》中,6元/平方米/年(含6元/平方米/年)以下等级单位税额标准维持不变。户县、周至、蓝田三县按照西地税发〔2012〕32号文件要求,执行调整后的单位税额标准。

五、原《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西地税发〔2009〕249号文件,宣布作废。

六、本通知自2012年元月1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期从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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