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政发〔2015〕33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收购普通商品房补充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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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收购普通商品房补充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

汉政发〔2015〕33号

全文有效

2015.09.07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依据中、省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汉中实际,现就收购普通商品房补充保障性住房房源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主体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收购普通商品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收购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对收购价格进行审查,对收购行为进行监管。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收购工作的落实及后期资产管理。市、县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负责把关审定。

二、收购的房源条件及用途

收购的普通商品房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配套完备的项目,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

收购普通商品房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中小户型成套住宅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为便于后期资产管理,原则上以整栋、整单元收购为主。

收购的普通商品房主要用于补充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也可以用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三、收购价格的确定

收购普通商品房价格主要由项目取得时的直接土地成本、建设成本,合理税金、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合理利润等构成。其中管理费用及合理利润分别不得超过3%。

收购价格由收购方和出售方协商委托财政评审或者审计等第三方评定。

四、收购资金的来源

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购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中、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租赁补贴专项资金结余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可用于收购资金。

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收购资金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筹集落实。

五、收购程序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保障对象增减变化情况确定收购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开。

收购普通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收购计划从市场上选择合适的房源,通过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收购房源。

收购房源报经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由收购方和出售方协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评定。评定价格作为最终收购价格,双方签订正式《收购协议》实施收购。收购过程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全程监管。

收购普通商品房用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直接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和出售方直接协商收购。

六、税费优惠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收购普通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普通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执行个人转让普通商品房相关税收政策。

七、资产管理

收购的普通商品房用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汉中市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汉市住管发﹝2015﹞31号)进行资产管理。

八、相关要求

收购普通商品房补充保障性住房房源是当前稳定房地产市场,消化存量普通商品房,打通存量住房与保障房、棚改安置房通道,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有效手段,也是今后住房保障工作考核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县区务必高度重视,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任务及年度保障对象增长情况,坚持量力而行、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年度收购计划和房屋价格等,做好收购工作的推动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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