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税〔2022〕11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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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陕财税〔2022〕11号

全文有效

2022.3.1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6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7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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