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0-17 来源: 厅养老保险处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进一步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助力疫情防控稳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思想上、行动上、措施上落细落实,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惠及更多市场主体,发挥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效果,持续用力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
二、精准把握政策。《通知》进一步扩大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我省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对企业在缓缴期间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明确为正常缴费。
三、加强经办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实施国家和我省系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精准对接施策、落实政策。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让企业了解缓缴政策。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想企业之所想,解企业之所困,切实优化、精简办事流程,减轻企业缓缴申请和补缴的事务性负担,提升经办服务便捷度和企业的满意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维护好参保职工的权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1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的精神,简化办税流程、减少办税次数,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
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决定修改《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