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浙地税三[1997]37号
全文失效
1997年5月22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我省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管理,严格减免审批,促使减免审批工作规范化,根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开征以来的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单位),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
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二、为了确保完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收入任务,各地当年应在保证完成省下达任务数并略有增长的前提下,才可报批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减免审批的权限、时间等有关事宜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95]浙地税三35号)执行。各地不得越权减免。《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核汇总表》的上报应一律采用一式三份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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