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5]6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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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5]6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新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可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月申报期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并书面通知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期限日的次月开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三、个体工商户认定一般纳税人事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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