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5]3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杭州市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各市、县教育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管理的问题
1、《证明》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学校持行政介绍信按年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领取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记录领取情况。
2、《证明》按照税收征管文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领取后,作为免税凭证,指定专人保管。《证明》的领取、开具由专人负责,开具时加盖学校行政公章方能生效。年度终了,经双方核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编制《年度〈证明〉领用存报表》。《证明》的保管期限为五年。
3、《证明》遗失的管理要求。学校遗失空白《证明》,应在《中国税务报》上登报声明,同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学生个人遗失已填开内容的《证明》,一般情况下不得补办。
4、《证明》作废的管理要求。《证明》因填开错误需作废的,应在每一联加盖“作废”字样的印戳,并在备案存查明细中注明“作废”。
二、主管税务机关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问题
各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记录内容按国税发[2005]148号文件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并于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连同《证明》第三联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具体内容核实后建立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
市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的同时,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并以附表2的形式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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