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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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1.6

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以下称《若干意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持续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思想上确保认识到位

减税降费政策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稳中向好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在当前尤为关键。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提高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认识,深刻认识到减轻企业负担对于打造公平竞争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等的重大意义,确保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地见效。

二、在操作上确保落实到位

(一)优化税收宣传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宣传,优化服务。利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12366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和主流媒体等渠道,对减税降费政策涉及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和辅导,扩大减税降费政策宣传面和知晓率。要强化培训辅导,培训内容上做到政策、管理和操作全覆盖,开展辅导要有针对性,精准掌握纳税人的实际需求,重点突出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引起的申报表变化、纳税人办税过程中遇到的操作困难、重点企业的个性化需求等。咨询保障要及时,迅速更新12366知识库、相关 “二维码”和“纳税人学堂”内容等,各办税服务厅要合理调配窗口、优化人员配置,执行好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做好导税服务,提高办理效率。(责任处室:纳税服务处、办公室)

(二)信息系统保障

在11月征期前,升级完善“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等征管信息系统,调整核定征收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征收品目核定比例,修改印花税申报模块营业账簿印花税优惠项目模式;12月31日前,调整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系统和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等车辆和机动船舶的车船税适用税额,确保各类办税系统平稳运行。(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

(三)落实好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

1.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持续跟踪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实施部分行业企业留抵退税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确保深化增值税改革三项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2.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精准开展改革效应分析,密切关注企业税负情况。对出现税负上升的纳税人要定点跟踪、分类施策,引导其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机制,通过调整经营策略、完善财务管理等手段,实现税负下降的预期目标。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四)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落实天使投资优惠政策

利用税收大数据,检索出初步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将名单下发到各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人,上门开展点对点辅导,让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1.积极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政策。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我省四季度残保金收入入库情况逐月监控,对增幅较大的市县重点关注,采取必要的举措,确保全年残保金收入增长在合理区间。

(责任处室:非税收入处)

(六)落实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政策

1.各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底前重新确定所涉企业201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比例,制定新的核准类优惠文书,并告知纳税人。

2.对于原A类、B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比例低于省政府文件要求,并且在上半年有税款入库的,主动联系纳税人,在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退税,并做好数据的统计工作。

3.对于尚未申报的税款(包括2018年下半年的税款和按年申报的企业),对纳税人做好培训和辅导,确保纳税人按照新的优惠政策,享受“征前减免”。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七)做好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工作

1.12月15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要求,完成本辖区内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全面排查及调整工作。

2.对未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纳税人行业信息有误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修改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内的纳税人行业登记信息;纳税人行业信息无误、应税所得率未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核定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单户或批量核定调整的方式对纳税人2018年属期应税所得率进行重新鉴定。

3.对纳税人在2018年前三季度因未按最低标准核定应税所得率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第四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或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退税。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八)积极落实降低车船税税额政策

1.加强对履行法定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政策管理工作,确保保险机构前台业务人员准确掌握车船税税额变化情况和政策执行口径。

2.2018年12月31日前,对提前续保2019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纳税人,保险机构按最新税额标准代收2019年度车船税。因提前续保导致多缴纳2019年度车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在保险机构解缴代收代缴税款后,至保险机构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3.2019年1月31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2018年10-12月份车船税代收代缴申报明细进行比对排查,发现多缴纳2019年度车船税税款的纳税人,依托保险机构主动联系其办理退税手续。

(责任处室:资源和环境税处)

(九)落实阶段性下调社会保险费单位费率政策

1.对“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和“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两项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减负测算,联合当地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对确定下调费率的地区,要配合当地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政策的落实。

2.对“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由省局负责做好征管信息系统的调整,全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费率统一执行。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十)落实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精准把握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范围、标准、时限和办理流程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金融机构提供专业辅导。

2.充分给予企业自主选择权,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两种不同的优惠享受方式中选择其一适用免税。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十一)加强效应分析

对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省委省政府层面出台的降成本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集成,统筹起来抓落实,精准掌握享受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的数据信息和执行情况,认真开展效应分析,并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向上级部门做好反馈。(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

三、在管理上确保责任到位

(一)分解落实任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作为、有序推进,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工作任务的通知》(浙税办函〔2018〕34号)分解落实任务,确保工作具体到岗、责任落实到人。(责任处室:办公室)

(二)同步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

省局已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并拟文修订《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对照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

(三)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一级抓一级,从省局、市县局到基层分局一抓到底。税政、法规、征管、纳服、信管等各部门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专项督导、执法督察、绩效考评中加入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内容,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强化跟踪问效,查找问题整改。在省政府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省局将对问题单位进行问责。(责任处室:办公室、考核考评处、督察内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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