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关于建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7年7月27日 |
建地税发〔2017〕47号 |
第二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2017年1至6月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用人单位上年安置残疾人职工数据传递给市地税征收机关。地税征收机关于每个季度季后15天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数据及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传递给同级残联部门。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经审核确认的残疾职工数和地税传送的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复核,对发现有虚报残疾人职工数的用人单位,及时给相关单位递送《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职工情况告知书》,并于当年的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分两次将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职工数的情况传送给地税部门。
第八条 市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加强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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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自2017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2017年1至6月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用人单位上年安置残疾人职工数据传递给市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于每个季度季后15天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数据及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传递给同级残联部门。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经审核确认的残疾职工数和税务部门传送的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复核,对发现有虚报残疾人职工数的用人单位,及时给相关单位递送《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职工情况告知书》,并于当年的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分两次将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职工数的情况传送给税务部门。
第八条 市财政、税务、残联部门加强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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