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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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工会经费(筹备金)委托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实施办法

200798

萧总工[2007]38
萧地税规[2007]58

1.首段: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按照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关于加强镇街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萧委[2007]28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08 11日起,全区范围内所有企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委托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2.第二条第一款:对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同时,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向其所在的企业工会拔缴工会经费。

3.第二条第二款: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待依法批准建立工会组织后,由上级工会将其实际缴纳的工会筹备金的60%部分返还给企业工会。 

4.第三条第二款: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逾期按欠缴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5.第三条第三款:企业的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使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6.第四条第二款:上门申报企业,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作为企业财务记帐的依据。           7.第五条:企业不缴、少缴或欠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工会经费催报(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工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首段: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按照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关于加强镇街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萧委[2007]28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08 11日起,全区范围内所有企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委托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2.第二条第一款:对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同时,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向其所在的企业工会拔缴工会经费。 

3.第二条第二款: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待依法批准建立工会组织后,由上级工会将其实际缴纳的工会筹备金的60%部分返还给企业工会。     
4.
第三条第二款: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逾期按欠缴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5.第三条第三款:企业的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使用《浙江省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6.第四条第二款:上门申报企业,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作为企业财务记帐的依据。

7.第五条:企业不缴、少缴或欠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工会经费催报(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工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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