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09.1.6
市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相关税收处室:
鉴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按月征收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为方便纳税人的其他申报,现对市局权限的部分税种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对《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项目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7〕58号)中规定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的纳税申报期限,由当月10日前缴纳,调整为当月15日前缴纳。
二、房地产企业按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对《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绍市地税政〔2008〕30号)中规定的按率预征项目的纳税申报期限,由次月10号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调整为次月15号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2018年第9号公告)已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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