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关于实施存量商业房产(非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2.20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规范存量商业房产交易纳税申报行为,维护存量商业房产交易市场税收公平,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周边县(市、区)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已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柯桥区范围内存量商业房产(非住宅)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出台了全区范围内存量商业房产(非住宅)的交易计税基准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存量商业房产(非住宅)交易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计税基准价进行核定后计税。
2、由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商业房产(非住宅)权属转移,以判决、裁定和裁决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3、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存量商业房产(非住宅)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4、存量商业房产(非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5、存量商业房产(非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原则上根据我区房地产市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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