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doc
2.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doc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全文有效部分)
序号 |
名称 |
发文时间 |
文号 |
1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6年6月14日 |
平地税税政〔2006〕103号 |
2 |
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3年2月27日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
3 |
关于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4年9月12日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
4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 |
2017年3月7日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序号 |
名称 |
发文时间 |
文号 |
失效废止的内容 |
1 |
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中允许扣除的工资项目的函 |
2007年7月11日 |
平地税税政〔2007〕61号 |
7、上述人员在计算缴费人数时也暂允许其从职工总人数中扣除。此条废止。 |
2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2011年8月30日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二、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此条废止。 |
3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等纳税事项的公告 |
2011年12月9日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
租赁业附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废止;涉及营业税内容失效; |
4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2月12日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附件:1.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3.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5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6年9月26日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
附件:1.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3.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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