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
2011年12月12日 |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自2011年12月15日起,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将在我县范围内正式启用海盐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自2011年12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将在我县范围内正式启用海盐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2 |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2012年3月19日 |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与营业税计税依据相同,预征率仍按《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执行。 |
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预征率仍按《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执行。 |
3 |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7年2月20日 |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九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征收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 |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九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征收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 |
4 |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2016年10月24日 |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1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县经济发展,结合“金税三期优化版”推广工作有关要求,决定从2016年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次年1月征收期一次性征收。
纳税人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主管税务分局。 咨询电话: 直 属 分 局 86035938 沈荡税务分局 86722360 澉通税务分局 8661682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精神,决定从2016年起,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次年1月征收期一次性征收。
纳税人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删除以下内容: (咨询电话: 直属分局 86035938沈荡税务分局 86722360 澉通税务分局 86616822)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负责浙江省内市场的成品油供应企业,...
因市区地段繁华程度变化及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局决定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部分地段等级及征收税率,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关于〈教育储...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正步入转型期,省委、省政府正在通过实施“八八战略”、打造“平安浙江”、建设文化大省,努力使浙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