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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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2011年12月12日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自2011年12月15日起,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将在我县范围内正式启用海盐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列入海盐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无需再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地税机关确认核定计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现已对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尚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三、海盐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将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最低计税价格。
四、凡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若发现纳税人房屋交易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自2011年12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将在我县范围内正式启用海盐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列入海盐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无需再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税务机关确认核定计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现已对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尚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三、海盐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将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最低计税价格。
四、凡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若发现纳税人房屋交易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2年3月19日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与营业税计税依据相同,预征率仍按《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执行。

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预征率仍按《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执行。

3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年2月20日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九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征收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九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征收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

4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6年10月24日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1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县经济发展,结合“金税三期优化版”推广工作有关要求,决定从2016年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次年1月征收期一次性征收。


纳税人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主管税务分局。

咨询电话:

直 属 分 局    86035938

沈荡税务分局   86722360

澉通税务分局   866168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精神,决定从2016年起,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次年1月征收期一次性征收。


纳税人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删除以下内容:

(咨询电话: 直属分局    86035938沈荡税务分局   86722360

澉通税务分局   8661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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