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 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关于发布《永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 |
2018年 5月26日 |
永地税发〔2018〕11号 |
第一页,“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永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发布。” |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制定了《永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发布。” |
第一条中“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永地税发〔2018〕11号)的规定,” |
修改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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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中“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核查房产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 |
修改为“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查房产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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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中“本办法由永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修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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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中“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永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地税政[2012]3号)同时废止。” |
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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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
修改为“附件4:永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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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永地税受字[2018]第 号” |
修改为“永税受字[2018]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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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中“永地税不受字[2018]第 号”。备注中“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修改为“永税不受字[2018]第 号”。备注中修改为“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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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中,文书名称“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永地税争处(2018) 号”。“依法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修改为“永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永税争处(2018) 号”。“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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